1.192.241.* 2018-08-28 14:16:43 |
現實生活也經常有簽訂離婚協議離完婚后,對方卻不積極履行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情況。這種情況確實很令人煩惱,特別是房產這種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若對方不予配合的話,則根本無法轉移房屋產權。
解決這類問題,根據《物權法》第28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由此可見,當事人可以持雙方約定的離婚財產歸屬協議書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對婚后財產進行確權,由此得到法院的判決支持。
那么在法院判決后,對方仍不配合的情況下該怎么辦呢?法院判決后,一方仍然不配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另一方可通過執行程序辦理過戶。當事人應當在起訴時充分準備有關雙方離婚財產分割的協議或相關材料,在案件審結后要等待案件生效。確認該案生效后再去相關法院執行部門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執行部門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之后即可去房管部門進行房屋產權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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